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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论文——以分配正义为价值取向的社会保障制度研究

  •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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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9-09-19
优秀论文——以分配正义为价值取向的社会保障制度研究

以分配正义为价值取向的社会保障制度研究

 

一、社会保障制度及其价值取向

    本文中,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1]笔者认为该定义很好的概括了社会保障的内涵。

    纵观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沿革和我们对社会保障概念的掌握,我们不难发现:第一,社会保障制度天然追求公正。其本身反映着一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状况,它从产生之日起,主要就是以通过收入再分配实现公平的角色走上人类社会经济舞台的,体现了一种人文关怀。它首先关注的是弱势群体,是对这些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人基本生活的保障。社会保障天然地追求公平公正不仅是道德价值取向,而且也是制度本身具有的特性,正是这种特性弥补了市场机制的不足, 成为一项消除社会矛盾、稳定社会不可缺少的社会制度。第二,国家、政府是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从人类有国家以来,尤其是工业革命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无论西方还是东方,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国家是社会保障事业运行的领导者、组织者和统一管理的主体。从国家获得基本生活保障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是社会保障事业的承担者,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公共福利是政府的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的价值理念与其转变影响着一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方向,这点直接反映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政府的不同政策选择上。“社会保障制度的差别在很大程度上受着政府的治理方式和社会价值取向的支配。政治权威对社会保障目标的选择,集中表现为对公平和效率的价值取向的某种认定。”[2]第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社会保障制度正在逐步实现全民化实现全面发展,其目的是为了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最终促使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尽管经济发展是我们应当努力追求的目标,但经济发展的目的却是为了促进整个社会协调地向前发展。从古代的救灾济贫措施到现代社会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客观上都昭示着全体社会成员的健康发展是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终极目标。”[3]目前,面对收入差距不公,社会保障制度作为调解社会财富的重要手段,其面临的危机很大程度上就是其公正性问题。第四,社会保障制度用法律法规来保证其得以顺利有效实施。这也可以说是需要一种程序公正。恩格斯也说:“市民社会的一切要求(不管当时是哪一个阶级统治着),也一定要通过国家的愿望,才能以法律形式取得普遍效力。”[4]社会保障制度事关全体国民的切实利益,是维护公平并促进协调发展的不可替代的重要制度安排。只有通过立法,才能确保这一制度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二、三种正义理论

(一)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

    罗尔斯主张,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而正义意味着平等。他提出,所有的“社会基本善”都应该被平等地分配,除非某些不平等地分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于是,两个正义原则被提出,第一个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每个人对于所有人拥有的最广泛平等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即差别原则和机会公平平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相一致的情况下,适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2)依系于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5]

    两个正义原则中,第二原则即差别原则和机会公平平等原则优先于第一原则——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平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这样就有了两个优先原则,即正义原则优先于功利原则;制度原则优先于个人原则。罗尔斯的正义观,自始至终都体现了一种对“最少受惠者”、“天生处于劣势者”的一种关注和偏好。大家公认,社会经济领域中的不平等产生于人们在自然天赋和社会文化条件方面的差异。

    罗尔斯揭示了一个重要的事实,古往今来的社会制度都是不尽如人意的,完全符合正义的社会不仅从来没有出现过,而且将来也不会出现。在这一意义上说,正义只能是一种理念,有关社会正义的理论的真实意义则在于它为人们现实的社会生活提供了基本的指导原则。……可以说,我们所以不肯把无政府看作是一种理想的人类生活状态,就是因为,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发现一种比政治和法律更加有效的保证社会正义的结构。公正、有效的政治结构与我们的正义诉求永远是密不可分的。[6]

(二)诺奇克的“持有正义”

    诺奇克的正义观其实质是古典自由主义的正义观。诺奇克重视权利,他认为,权利是道德的根本标准,无论是个人还是国家,只要侵犯了个人权利就是不正义的。所以,权利是对任何行动特别是国家行动始终都有效的道德边际约束。国家的职能虽然是保护个人的权利,但并不是说国家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为目的,而是意味着任何个人权利都是不可侵犯的。他认为,一个社会总的持有状况是否正义,完全依赖于每个人的持有是否正义。“持有的正义理论的一般纲要是,如果一个人根据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者根据不正义(由前两个原则确定为不正义)的矫正原则对其持有是由权利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整体(即分配)就是正义的。”[7]个人持有正义的标准有二:一是持有的最初获得是否正义,即对无主物的占有是否合法;二是持有的转让是否正义,即持有物从一个人手中转到另一个人手中的过程是否合法。第一个称之为获取的正义原则,第二个叫做转让的正义原则。

    诺奇克的分配正义是人权论、个体主义、市场自发论、自由竞争论、商人论、若政府论。以个人权利为核心反对任何模式化的经济利益分配方式,表明他注重的是个人自由和权利,而不是平等和福利;注重的是效率而不是社会公平和稳定。他强调已有的物品都各归其主,除了要矫正非法所有之外,通过合法性获取和转让而获得的持有权不能再进行分配,个人的天赋和有利的社会条件也不能分配,否则就是非正义。

(三)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正义理论

    在马克思看来,社会正义意味着给予每个人因其为人而应得到的东西。马克思揭示了经济正义特别是生产正义在社会正义中的基础地位。他认为,生产正义是经济活动的关键,也是实现经济正义的前提。分配正义和交换正义是经济正义的基本形式,生产正义决定着分配正义和交换正义。无论分配关系如何变化,它们都是由生产关系尤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所决定的。生产关系的正义是交换正义、分配正义和消费正义的基本前提。因而,在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视域中,决没有脱离现实社会经济关系的对正义理论的研究。对马克思来说,任何一种正义理论如果脱离了正义所依托的现实社会经济关系,那就会沦为一种抽象的正义观。

    需要原则是马克思分配正义最重要的原则,社会财富应该按需分配。马克思认为,最公平合理的分配存在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是“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分配;但是,在尚未达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之前,在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即在社会主义社会或后工业化社会,平等分配应首先表现为“不平等”的分配,即每个劳动者的劳动产品并非全部归个人所有。这种“不平等”的分配主要表现为两次扣除:第一次,从个人劳动产品中扣除的是“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第二次,剩余的产品是用来作为消费资料的,但在劳动者消费这些产品之前,还得从中扣除“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总之,就是现在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

    马克思的平等分配观的当代启示是,社会应该平等对待每一个人,在分配中更应如此。人的自然天赋是不同的,这不是他们的过错;每个人所生活的家庭、地区也是不同的,这也非他们的失误。先天的原因造成的人与人的不平等,应该在后天中给予弥补,这才能体现出人的价值与尊严,才能体现出社会的意义。如果没有对强势群体的正确引导,可能会导致自然状态,使人类复归到动物界,从而丧失人的价值与尊严。马克思的平等分配观敏锐地认识了这些,分别提出了“差别”分配与“不平等”分配思想,促使人与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实质性平等。

三、我国社会保障分配正义原则的践行与现实差距

    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对社会公正提出了尖锐的挑战,成为社会不稳定和经济停滞的潜在威胁因素。分配领域中的两极分化体现在:基尼系数显著的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城乡差距不断扩大、贫富人口收入差距比例指标过高、地区与地区之间(东西部)两极分化加剧、城市不同行业(部门)间职工的收入分配差距显著扩大等几个方面。

   社会保障要实现公平和正义上说,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增加社会保障投入,重点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分配正义。正确的政府角色定位要以分配正义为原则。政府是和谐社会秩序建构的主导者,要建立和有效实施各种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的利益分配法律和规则,创设经济充分有序竞争和稳定增长的宏观环境,促进机会平等。通过公共政策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和各种社会福利措施,建立社会再分配的公平机制。同时,在知识经济时代,还应该积极创造条件使公民都能拥有接受教育与发展自身才能的平等机会。政治结构本身虽然不创造价值,但是其价值就在于它分配价值。社会公正是国家所以存在的全部理由,因为政府承担着无偏私的仲裁人的角色,国家是公共利益的代表。[8]

    政府的首要责任依然是继续致力于构建一种能够形成公平的收入分配秩序的基础性制度架构,在此一架构下,不公平的分配将被控制在最低限度内,而分配的不均等本身不会成为问题。现代政府都会进行一定程序的收入再分配,但是,一味模仿发达市场国家的此类再分配政策,很可能遮蔽一个本应面对的基本挑战:如果缺乏一个能够形成公平的收入分配秩序的基础性制度架构,政府的收入再分配政策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无济于事。这样基础性制度主要包括:统一的全国性劳动力市场,平等的劳资关系,及财政民主。
    中国收入差距的相当大部分来自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的差距,政府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对解决这两个问题还力有未足。统一的全国性劳动力市场才是治本之道,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有助于平抑城乡、区域之间的工资率差异以及由此导致的收入差异。当然,为此,需要民众享有法律上的自由迁徙权,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的民众在其长期居住地享有完整的政治、社会权利,需要改革行政、司法体制,使居住于任何地方的民众都可享受到平等的权利保障。

   21世纪以来,我国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方面进行了持续不断的有效探索.其价值追求和导向在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明显体现。 关于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治理,政府着眼点在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注重机会公平,着力保障基本民生。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其举措包括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完善市场评价要素并按贡献分配的机制,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发挥着社会稳定器作用。要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强化政策衔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满足公民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提升公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必须具备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较好的物质条件。在当今中国,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的根本途径,仍然是努力发展社会经济,为实现更高水准的社会公平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同时,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

   我们欣喜地看到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2011年,《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国家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定型规范。2007年底,上海整合建立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2008年又扩大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保范围,建立起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制度,在此基础上,2011年根据国家要求建立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010年,上海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1年全部实施了“新农保”办法。2011年,上海市实施了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企业从业人员纳入“职保”的过渡办法。2014年,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这足够说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我国下一步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

   和谐社会的实现需要公正合理的制度安排。和谐社会的最低要求和基础条件就是人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发展社会保障事业是构建社会主义社会的核心所在。而社会正义的最高境界,是所谓“国家的善意”,即以公共福利最大化为其效用函数,能够洞察公共事务的性质并能够充分解决公共事务问题。所以,如果能够有足够的“国家的善意”的温暖、呵护与调理,那么,将这种社会转轨过程中出现的“心理震荡”的负面效应降低到最低,并不是一种奢望。

 

 

 

 



[1] 曹景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障》[M],中国戏剧出版社2006年6月版,第3页

[2] 郑秉文、方定友、史寒冰编:《当代东亚国家、地区社会保障制度》[M],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2-43页

[3] 雷洁琼:《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理论》,郑功成著《论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道路》序言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M],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7页

[5] 约翰·罗尔斯(美):《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0页

[6] 孙晓春译序,布莱恩·巴里著《正义诸理论》[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10月版,第4-5页

[7] Nozick,Robert,1974,Anarchy,State and Utopia,Basic Book,Inc.,p53.

[8] 引自学习时报第275期, http://www.china.com.cn/xxsb/txt/2005-03/08/content_58053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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