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必须服从单方面调动岗位的安排吗?
劳动者必须服从单方面调动岗位的安排吗?
案情介绍
小朱于2014年6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小朱所在的质检部门共有5名员工,工作内容包括进料检、巡检和终检,小朱主要负责巡检工作。在职期间,小朱于2017年度请假50天,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16日请假24天。由于小朱长时间请事假或病假,公司认为小朱的身体及工作表现无法适应质检岗位的要求,故于2018年4月28日要求小朱调整至技改组工作,工资收入不变。小朱不同意,仍在原岗位工作。该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根据《员工手册》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小朱认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未经协商一致,是否能够单方面调动工作岗位?
裁决结果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小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由此可见,除非出现法定情形或经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能随便调动劳动者的岗位。当然用人单位如因生产结构、经营范围进行调整或外部市场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对劳动者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对此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这也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体体现,但用人单位应就调整岗位的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技改组的工作内容与小朱原从事的质检员岗位有很大不同,双方就调动岗位并未协商一致,同时小朱的医疗期未满且公司未能有效举证证明小朱无法胜任原岗位工作,因此其调岗没有合理依据,该公司不能就此认为小朱不服从安排就是严重违纪,并应向小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