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又自行返岗巡查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下班后又自行返岗巡查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回顾
老陈是闵行区某物业管理公司经理,全面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的各项事宜。2018年夏季的某日,本市发布了台风黄色预警信号,随着台风强度加大,当天晚上十点左右升级为橙色预警,老陈在电视新闻中看到外省受灾的报道后十分担心自己管理的小区会发生意外状况,辗转反侧之后还是决定起身赶回小区查看,结果却在小区内围墙处巡查时不慎摔倒骨折。事后老陈向公司提出申请工伤,公司认为老陈受伤地点虽在工作场所,但老陈有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段,每天17点下班就是老陈当日工作时间的结束,老陈受伤时间在17点后,不属于当天的工作时间,回小区处理事情属于他自发的个人行为,因此拒绝为其申请工伤。故此老陈自己向区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将其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
认定结论
区人社局在受理该案后,对事故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经与受伤劳动者及相关证人了解情况后,确认了事故经过。
经核实,老陈平日正常上班时间为早上8:30-17:00,但作为物业经理,对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和突发事件处理负有主要责任,并且有权对员工包括老陈自己做出合理的临时性工作安排。区人社局认为,当日老陈虽已下班回家,但当时本市突发台风黄色预警提升为橙色预警,该特殊突发事件会直接影响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老陈基于管理小区的安全工作考虑,遂决定返回巡查,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所服务小区的安全,与其工作职责相符,具备工作原因。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认定老陈所受伤害为工伤。最终用人单位接受了区人社局的认定结论。
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在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是认定工伤的重要要素。
针对本案,首先应考虑是否具备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以及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等因素。老陈是物业公司聘任的物业经理,他的岗位职责是全面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他当日返岗的出发点是保障小区安全,符合履行工作职责的要素,虽然老陈的行为不是公司直接指派,但在特殊突发事件发生时,老陈作为物业经理直接采取加强对小区的安全管理,采用返岗巡视作为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属于老陈基于用人单位正当利益、以及自身岗位要求而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其次是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在具备工作原因的情况下,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可以视具体情况做合理延伸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存在工作原因这一核心要素的情况下,其所涉及的时间和区域存在被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延伸的可能。虽然物业经理的日常上班时间相对固定,但物业公司对入驻小区的管理是24小时的,物业经理对小区物业管理负有主要责任,因此本案中老陈为应对突发状况而返回岗位,属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
友情提示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针对公司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进行的维护公司正当利益、符合自身岗位要求相关的行为应当予以肯定,在此提醒各大企业及职工,在常规规定的上班时间外,同样存在因工作原因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延伸时段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该情形下,用人单位或受伤人同样可以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