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某著名BAT企业“降级降薪教科书式操作方案值得学习”
【争议焦点】某著名BAT企业“降级降薪教科书式操作方案值得学习”
【基本案情】
2010年2月1日起,孙某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先后签署了三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为自2017年1月3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孙某从事市场及销售类工作;如果公司依法或依约定调整了孙某的工作岗位,根据“按劳取酬、薪随岗变”的基本原则,公司有权重新确定孙某的工资待遇,孙某应当服从公司的决定,且不应当将公司的此种行为视为违约。
2018年6月1日-2019年5月1日,公司对孙某进行降级降薪,连续三个季度降级三次,级别从经理降至普通员工,基本工资从10000元降至7000元,前两次均有孙某在人事变更表上签字确认,最后一次孙某拒绝在人事变更表上签字。2019年5月9日,孙某在公司内部系统提交了离职申请单,离职一栏写为主动,说明一栏表示自己近一年多次在升降级过程中遭遇不公待遇。7月1日,孙某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近15万元。
【庭审过程】
庭审中孙某及律师提出他不应该被降级降薪,孙某的绩效末尾是公司修改后的结果,不具有真实性而不认可;
公司方认为对于孙某的降级降薪完全是符合法律与公司制度约定的。且前两份人事变更书均已签字认可,不存在其他争议。第三次人事变更孙某未签字,但根据劳动合同与员工手册,在员工符合公司考核制度中降级标准时,公司有权利对员工进行降级降薪。且该制度是对公司所有员工均适用,不存在针对孙某的情况。
庭审中孙某确认所有调岗的职位均是其所在部门的岗位,工作内容变化不大,均可胜任这些调岗后的岗位。还确认公司发的薪资与降级降薪后职级相符。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前两次人事变更表孙某已签署进行确认,并未提出异议。最后一次虽然孙某未签字,但孙某承认公司是按照降级后的薪资标准支付报酬,所以孙某以公司未提供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所以不支持孙某的请求。
【案件启示】
1、公司要明确规章制度,并告知劳动者考核标准与升降级标准。
公司如要设立升降级制度,需要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或其他规章制度中写明考核标准与升降级标准,并在公司官网等向员工进行明示,最好是得到员工的签收函。
2、调整岗位与级别需要具有合理性
公司要对员工进行调岗或是降级,需要具有合理性,调岗或降级需确认员工均可胜任这些调整后的岗位,如到别的技术部门还需要进行培训。将员工调整到曾做过的岗位,认可合理性的可能性是较大的。也不可将技术人员调整到清洁工,缺乏合理性。
3、人事变更需要劳动者本人签字留证。
公司在进行调岗或降级降薪时,需与员工进行协商,对于变更的结果需要员工签字确认,签字确认即视同为认可无异议,为后续有可能发生的诉讼风险留下有利证据。庭审中孙某承认前两次均为自己签字,但是被公司逼签的,仲裁员认为最后一次知道来劳动仲裁,如果第一次降级认为不公正可以来劳动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