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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操作导致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会
  • 浏览量:21
  • 发布时间: 2020-12-29
违章操作导致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违章操作导致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隅中 巳时

9:00-11:00

标准的“朝九晚六”从此刻开始,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开始了热火朝天的工作,以各自的青春与汗水为闵行的经济发展做出一份贡献。

 

案情回顾

小乙是闵行某机电公司的一名压机操作工。2018年某日上午10点半,小乙操作压机时发现操作平台上有铁屑,由于铁屑会影响加工精度,小乙在找不到专用擦布的情况下,随手拿了同事小丁的手套去擦拭,不料手套被卷入正在运行的机器中,连带着小乙的右手一起被卷入,最终导致小乙右食指被轧断。事后小乙向单位提出申请工伤,单位却认为小乙的行为是违反车间规章制度的私人行为,与工作无关,拒绝为小乙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于是,小乙只得自己向区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将其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

认定结论

区人社局在受理该案后,对事故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核实,根据小乙本人自述、现场证人的调查笔录,以及单位提供的监控录像等证据,确认了事故经过。

经确认,小乙的事故发生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无疑,但争议的焦点在于小乙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区人社局认为,导致小乙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为了擦拭压机,虽然他的操作方式不符合单位的规章制度,但他的主观意图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事故与工作之间具有合理的因果关系,符合“三工”的定义。因此,区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认定小乙所受伤害为工伤。单位不服该决定,认为车间有严格的管理规定,职工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劳动工具,也不得触摸或擦拭运作中的机器。小乙用他人手套擦拭运行中的压机,即违反了劳动纪律,又违反了安全生产规定,他的行为与生产、工作无关,且有损公司利益,若认定工伤则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负面影响,于是单位就人社局的认定结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乙受伤符合“三工”要素,虽然小乙在操作中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但并不构成影响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最终,法院驳回了单位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人社局认定工伤的结论。

案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职工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目前我国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工伤的概念进行定义,而是采用列举的方法,将工伤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和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三种。其中,在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工伤事故导致伤残甚至死亡时,即使劳动者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也不影响劳动者获赔的权利,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不能以劳动者自身具有过错为由而拒付工伤赔偿金以及拒绝履行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工伤保险条例》同样保护了用人单位的权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任一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综上,本案中,小乙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虽存在一定过错,但并非其故意行为,因此并不影响其认定工伤。

友情提示

员工因违反单位相关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不应以“违章操作”为由拒绝办理工伤申请,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能够尽快确定关键证据便于还原事故经过,如真的存在法律规定的排除情形,也能尽早查明事实,保障单位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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