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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工?全日制用工?

  •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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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1-08-30
小时工?全日制用工?

小时工?全日制用工?

  今天看到区内一家人力资源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招聘某著名服装企业的“长期小时工”,招聘信息如下:女,45岁以下,主要负责服装品检后道,包吃住,18元/小时,一天12小时,长白班,做六休一,也可天天做,月收入:5600-6500元/月。

这则招聘信息处处散发着违法的味道。

首先,小时工,每天工作12小时,每周工作6天,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对非全日制用工有明确的定义,即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小时工”,可以说“4+24”是非全日制用工最显著的特点,除此之外,非全日制用工相比全日制用工,还有以下特点:

1、可以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例外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仅订立口头协议,双方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2、薪资支付周期短。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企业采取全日制用工的,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用人单位为方便管理,通常采取按月结算的工资。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即每半月必须结算一次。

3、解约方式灵活。全日制用工模式下,用人单位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等方可行使解除权,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违法解除的不利后果,法律设定相对严苛。但在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终止用工。

4、用工成本相对低。全日制用工模式下,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均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小时工的小时工资仅为18元,这又明显违反了最低工资的规定。通常,上海市每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每次涉及两项内容,分别是全日制用工下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下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本市最近一次调整为2019年4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

可能企业要说,招聘信息所称的“小时工”,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小时工,只是以小时结算工资的全日制用工,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折算至小时工资,仅为14.25元。即便按照这个说法,这则招聘信息又涉嫌第三个违法行为:超时加班。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每天工作12小时,显然违反了日加班时间的规定,并且根据招聘信息显示的工作作息时间,每月加班时间将远远超过36小时,也违反了上述规定。

“小时工”作为一种相对灵活的用工模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全日制模式下存在的用工刚性和高成本的局限性,既能满足一些用人单位灵活用工的需求,降低用工成本,同时也可以满足劳动者求职愿望,促进就业和新经济的发展。但在实践中,这种灵活的用工模式有被滥用的嫌疑,例如本文开始的那则招聘。在此,建议使用“小时工”的用人单位,切勿突破用工时间限制的红线,守好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底线,规范、合理地使用“小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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