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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订立不要怕麻烦

  •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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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8-05-15
劳动合同订立不要怕麻烦

   于先生曾多次举报单位,先是工资发放问题,之后又是调薪、安排工作,似乎,于先生对单位有诸多不满,而仔细观察可以发现,这份不满其实从一开始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就埋下了“种子”。劳动合同要么没有主体名称,要么没有合同期限,从劳动关系建立之初,于先生就心有疑虑,说到底,还是劳动合同惹的祸。

  劳动合同在劳资双方中的作用毋庸置疑,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法律凭证。劳动合同的签订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利的证据,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也是用人单位强化劳动管理、劳动者保障自身权益、双方处理争议的重要依据。一些用人单位至今仍有一个错误的认识,认为劳动合同不能订得太明确,否则就是将自己的自主管理权“套死”了,因此,为了方便日后调整,“缺胳膊少腿”的劳动合同越来越多。

  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它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即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合同才成立。当然,不可否认,劳动合同也具有一些普通民事合同所不具备的独特特征,例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当中,存在着管理关系,即劳动者一方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一方中去,成为该单位的一名职工,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依法取得劳动报酬。即便如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仍是平等的,合同的各种要素仍然不是单位一家说了算。

  可以理解,劳动合同在工作地点、薪资等因素发生变化时进行变更是一件比较麻烦的事,但与因合同要素不全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相比,“麻烦一点”似乎算不上什么大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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