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带薪年休假应考虑劳动者的合理需求
安排带薪年休假应考虑劳动者的合理需求
案情简介
小李于2015年1月1日进入某公司担任设计师,每月工资30,000元。公司规定每年3月1日至同月10日为员工集中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的时间,另规定员工旷工三天作开除处理。
2017年2月过完春节后,小李打算买新房,跟公司协商希望自由安排带薪年休假时间,但公司领导未同意。小李在2017年3月1日至同月10日期间按照公司要求休了带薪年休假,去各楼盘看新房,但最终未能选到称心的房子。
2017年5月14日,小李经朋友介绍,看中了一套房子,由于需要办理贷款手续,所以小李向公司提出2017年5月15日至同月17日请事假三天,但公司领导以业务繁忙为由拒绝了小李的事假申请。
2017年5月15日至同月17日,小李因办理买房手续而未出勤,公司按照规章制度,以小李旷工三天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
小李认为其在2月底已告知了公司因要买房子,所以希望自由安排年休假时间,但公司不同意。现5月份缺勤三天,是由于公司强制安排其在2017年3月1日至同月10日期间休了年休假,导致5月份只能请事假,而在事假无法获准的情况下不得不缺勤。小李不服公司的解除决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0,000元。
争议焦点
小李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故旷工?
裁决结果
仲裁委裁决某公司向小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件分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因此享受带薪年休假应以用人单位主动安排和劳动者客观需要相结合,以用人单位安排为主,兼顾劳动者意愿。怎样安排,是否批准的主动权由用人单位掌握。但是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安排员工休假既是单位的权利也是义务。用人单位有权利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也有义务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合理要求。本案中的小李因为家庭购房的客观需要,事先向用人单位提出了灵活安排带薪年休假的要求,但用人单位拒绝进行调整,在小李基于合理理由申请事假时又不予批准,且无法提供确属工作需要的合理解释,违背了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尽到的照顾义务。小李缺勤虽有不当,但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在本案中的行为,其简单地以小李无故旷工属于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