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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期如何维护?

  •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会
  • 浏览量:14
  • 发布时间: 2020-03-03
疫情期间,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期如何维护?

疫情期间,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期如何维护?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情况下,如何更好地维护孕产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江苏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律师、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徐旭东给出如下建议:

 

协商放宽保胎休息条件


2018年颁布施行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怀孕不满3个月或者7个月以上的,可以保胎休息,保胎休息期间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的80%。


正常情况下,保胎休息需要有医疗机构证明才符合安排条件,但现在处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国家卫健委已明确孕产期女职工身体弱,属于易感人群。为保障怀孕女职工及胎儿的健康,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可以据此与用人单位协商放宽医疗机构证明条件,在整个疫情防控期间给予怀孕不满3个月或者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保胎休息。


对于非保胎目的孕期休息,本条第三款未设立前置条件,也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但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可以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安排女职工孕期休息,尽可能采取部分全天休或部分半天休的弹性用工方式,或者根据工作特点安排远程居家办公等,充分照顾怀孕女职工。


可协商延长哺乳假


《特别规定》第十七条明确,经职工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疫情期间,为降低哺乳女职工复工后的频繁往返给孩子带来的患病风险,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在产假结束后,直接给予哺乳女职工1~3个月哺乳假直至疫情结束,并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保障其基本生活。如女职工需继续延长哺乳假,可另行协商假期时间和工资待遇。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施“育儿假”


立足当前防控形势和未成年人的照护,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可以积极鼓励和推动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借鉴北京、上海等地做法,给予无人照护家庭女职工一定的“育儿假”,或者给予其在延迟开学阶段弹性工作、远程居家办公等,切实解除女职工的后顾之忧。对于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均在防疫一线的,应当协调有关单位采取切实措施帮助其解决孩子的照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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