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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劳动者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后,公司是否可以停职停薪?

  •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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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0-09-22
【争议焦点】劳动者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后,公司是否可以停职停薪?

【争议焦点】劳动者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后,公司是否可以停职停薪?

 

【案情简介】

   周某2018年4月入职远公司处,目的是为了与远公司共同设立小远公司。周某担任小远公司的总经理,月工资50000元,每月18日发放工资。为了发展小远公司的品牌文化,周某找了一家A公司做营销宣传。远公司与A公司于2018年5月签订《服务合同》,约定分两阶段完成宣传任务。但由于A公司第一阶段任务完成得很差,不符合远公司的需求,远公司未在确认函上签字确认。周某私自签订A公司出具的两个阶段确认函并盖上小远公司公章。法院认为由于远公司与小远公司名称相近,且周某是远公司的员工,所以构成表见代理,判决远公司支付A公司80万元。

   由于上诉案情,远公司因为周某的行为损失80万元,周某无心继续小远公司总经理工作,并自2018年7月其未正常出勤,远公司亦未支付工资。周某未提出异议。2019年4月周某提出辞职,同时提出劳动仲裁,以公司未按时发放工资为由要求远公司补发2018年7月-2019年4月工资。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远公司称周某自2018年7月起未提供劳动的,应提供证据证明,周某属于总经理职位,不需要每日出勤打卡,故远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仲裁庭不予采信。故裁决远公司支付周某2018年7月-2019年4月工资500000元。

 

【案例启示】

从上述案例中可知劳动者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公司具体合法操作步骤如下:

1、制度明确。公司应在员工手册或其他公司制度中写明,对于损害公司重大利益的劳动者,在调查期间,公司可以采取停职降薪措施。且该制度要向全体员工公示,最好得到员工的签收确认。

2、在调查期间,公司可以对劳动者采取停职降薪措施,但不可完全停薪,最优方案为发基本工资,至少要发最低工资。停职降薪行为必须留有记录证明,并送达员工或签字。如公司无记录证明双方均知晓停职停薪事宜,且不能证明劳动者期间确实未提供劳动,后续解除合同时则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或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形,公司需承担败诉风险。

3、调查后确认公司的重大损害是由该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的,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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