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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休时间在园区食堂就餐摔伤能否认定工伤

  •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会
  • 浏览量:21
  • 发布时间: 2021-07-12
午休时间在园区食堂就餐摔伤能否认定工伤

午休时间在园区食堂就餐摔伤能否认定工伤

日中 午时

11:00-13:00

太阳行至中天,光线最为强烈,劳作的人们迎来了片刻的放松。食堂内、饭店内烟火气正盛,纷纷以花样繁多、营养均衡的菜品,填补着来此“觅食”者的胃和心。

案情回顾

小檀是闵行一家小微创意软件公司的员工,该公司位于某创意园区的一角。2018年4月20日中午午休时间,小檀在园区食堂内刷卡就餐,结果因地面湿滑而摔倒,小檀左手撑地后受伤,经医院确诊为桡骨骨折。事后小檀向单位提出申请工伤,单位认为小檀滑倒是因食堂管理不善导致,且小檀摔伤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及工作原因均无关,所以拒绝为小檀申请工伤认定。于是小檀只得自己向区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区人社局将其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

认定结论

区人社局在受理该案后,依据详细调查和多方笔录,还原了相关事实。经确认,小檀所在公司本身没有食堂且不供应午餐,但公司所在的创意园区内设有食堂,提供餐饮,园区内公司大都在食堂就餐。为了保障员工用餐需求,公司为每位员工办理了该食堂的充值卡并按月打入补贴,同时规定,每天中午12点至1点为午休用餐时间。

区人社局认为,小檀就餐是为了满足正常生理所需,为了继续下午的工作,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及工作原因的延伸;而单位将园区食堂作为就餐地点向职工提供了充值卡及补贴,可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认定小檀所受伤害为工伤。单位认为,小檀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公司规定的午休时间而非工作时间,事故发生的地点又在公司外部,并且小檀就餐属于个人私人行为,不认可人社局的认定结论,故而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檀事故发生时间为中午12时,在公司确定的午餐时间内,故区人社局认定事故发生在小檀的工作时间并无不当,公司以发放充值卡和补贴的方式,为员工选择了就近的园区食堂作为就餐地点,应当视为工作场所的延伸。而吃午餐,是正常生活需求,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基础,也未超出“工作原因”的合理性范围。最终,法院驳回了单位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人社局认定工伤的结论。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从狭义上看来,小檀午休时在公司外的食堂就餐而发生的事故,似乎既不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不具备工作原因,那是否就真的完全脱离了认定工伤所需的“三工”要素呢?首先,劳动者在其劳动过程中满足其合理的、必要的生理需求的行为,是劳动权的一部分,应当依法受到保护。那么什么才是合理的、必要的生理需求呢?生理需求是人类最原始、最基本的要求,是人生存的前提。劳动者为解决或满足必须解决的基本生理需要而必须从事的事项,如工作期间上厕所、喝水、吃饭、休息等,是劳动者能够维持生理机能正常运转、维护正常工作状态所必须的条件。反过来讲,如果满足不了这些基本生理需求,劳动者就无法继续工作,或者无法顺利地工作。那么结合本案,小檀在午休时间在公司安排的就餐地点用餐,是为了解决合理的、必要的生理需求,为了更好地投入下午的工作,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综上,认定小檀所受伤害为工伤,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切实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友情提示

单位在对待此类事故时,不应囿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狭隘地理解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及工作原因,而影响了职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力,如确实无法判断,亦可及时向工伤认定行政部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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