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注销了,被拖欠的劳动报酬能否直接向老板追索?
个体工商户注销了,被拖欠的劳动报酬能否直接向老板追索?
案情简介
杨某于2018年8月进入某足浴店工作,担任前台岗位,负责收取营业款。该足浴店一直未与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为杨某缴纳过社会保险。该足浴店店长每月将工资通过微信转账给杨某,杨某定期向足浴店管理人员报告门店业务统计信息。
2020年2月该足浴店因疫情停止营业,同年3月该足浴店管理人员通知杨某裁员,无需继续工作。同年5月,该足浴店办理了注销登记。同年6月,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杨某无奈之下将足浴店经营者蒋某起诉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蒋某支付拖欠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
裁审意见
本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程序,最终法院确认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蒋某支付杨某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未支持杨某其他诉求。
律师建议
一、个体工商户与其招用员工间可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通过上述规定可见,个体工商户具备劳动用工的主体资格。就本案中而言,该足浴中心是经过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无论是依据《劳动合同法》还是《个体工商户条例》均应认定其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在足浴中心工作,虽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经具备人身依附性,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故杨某权利受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保护。
二、个体工商户注销后,经营者应承担用工责任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与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是应当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因此,在民事诉讼和劳动争议诉讼中,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当事人应当列明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同时需注明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对于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以经营者作为诉讼主体。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在本案中,该足浴店在经营期间与劳动者杨某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如实给付所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该足浴店注销后,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债务,应由其经营者即被告蒋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