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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上海市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会
  • 浏览量:10
  • 发布时间: 2026-08-18

一、《上海市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办法》制定背景是什么?

  为认真贯彻落实集体合同制度,公正及时处理集体协商争议,规范集体协商争议调处程序,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二、《上海市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市行政区域内,适用集体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管理方与职工方为签订或者变更集体合同,在协商过程中,因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发生争议,一方或双方可以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三、集体协商争议的受理及管辖范围是什么?

  用人单位的集体协商争议受理由用人单位住所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争议受理由区域性、行业性协商主体的单位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四、单位或者组织申请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人为单位或组织的,应书面委托1-3名代表,填写提交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申请表(单位或组织),载明争议事实,申请协调处理的事项,并提供以下材料:1、单位或组织的委托书;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争议的企业代表组织提供企业代表组织相关主体资格材料;工会提供具备工会法人资格的相关材料(或者工会委员会成立批复)复印件;其它适用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提供相关主体资格材料;3、一方发出签订集体合同协商请求的书面材料;4、上级工会与上级企业代表组织就集体协商争议进行合理性判断并反馈相关意见的书面材料。

  五、职工申请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人为职工一方的,应由职工协商代表书面委托1-3名职工代表,填写提交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申请表(职工代表),载明争议事实,申请协调处理的事项,并提供以下材料:1、上级工会提供的职工协商代表被推选的书面材料;2、职工协商代表书面的授权;3、职工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4、职工一方发出签订集体合同协商请求的书面材料;5、上级工会与上级企业代表组织就集体协商争议进行合理性判断并反馈相关意见的书面材料。

  六、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流程是什么?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经协调后,就双方达成一致的部分,制作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认可。

  未能达成一致的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出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意见书,促进双方在缩小差距、互利互信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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